(2015)河新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家美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陈家美。委托代理人陈传华,洪泽县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二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69号万达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69号万达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美诉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返还财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陈家美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