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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家美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陈家美。委托代理人陈传华,洪泽县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二淮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69号万达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69号万达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美诉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返还财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陈家美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