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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严某某、周某窝藏、转移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严某某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刑终字第65号抗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周某,女,四川省通江县人。辩护人朱晓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严某某,女,四川省通江县人。辩护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严某某、周某被控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朱晓光、原审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泽斌、岳玉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纪才审 判 员  杨 垚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元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