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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XX清与长子县色头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清,长子县色头供销合作社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5号原告:XX清,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退休职工。被告:长子县色头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合作社主任。住所地:长子县色头镇色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XX清诉被告长子县色头供销合作社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XX清负担。审判员  胡建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