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影诉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影,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谢影,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影诉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谢影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谢影承担。审 判 员  于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