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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家居有限公司,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刘业民,卢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夏津县新工街311号。法定代表人王武清,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临邑县恒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业民,总经理。被申请人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临邑县恒源开发区3号路104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卢宗元,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业民,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瑞园小区3号楼3单元101号。被申请人卢宗元,男,1954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266号1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3)德众信证经字第3887号公证书及(2014)德众信执字第79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5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