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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某,住通河县。被告:刘某某,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