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雄英与蒋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雄英,蒋修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唐雄英,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修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雄英诉被告蒋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雄英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唐雄英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