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龙杰油脂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邯郸市龙杰油脂有限公司,住鸡泽县曹庄乡东孔堡村东。法定代表人杨龙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邯郸县河沙镇西堤西堡村西。法定代表人魏鸣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邯郸市龙杰油脂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龙杰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龙杰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