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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学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582号罪犯张学振,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系毒品再犯。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阜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学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皖刑终字第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8月17日、2013年8月9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张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保证产品质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该犯亲属于2013年、2015年两次共缴纳没收财产四千元。安庆监狱提供该犯消费详细明细表证明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份期间,消费6441.9元,月均消费536.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服刑人员消费详细清单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学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在大帐消费较高的情况下只执行了部分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