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秋芳,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益出现裂痕。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挣钱养家,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2015年春节后双方再次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奈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马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以前感情挺好的。最近我没挣来钱发生了一些矛盾,我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我都会改正,相信感情会像以前一样好。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马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马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正月十八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翻修了一个门洞和一间配房、冰箱一台、太阳能一台、沙发一套、橱柜油烟机一个,对此被告表示认可。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20多万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且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应予珍惜。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应认定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