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76号原告:丁某,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丁家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09254423。被告:孙某,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6072332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