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952号原告张×,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张芷歆。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破裂。2012年开始,双方在一次争吵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平时双方也没有语言的沟通和交流。被告在2014年先提出了离婚,当时临近十一和春节,原告对此事没有考虑清楚,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张芷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8000元至其成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依法分摊。被告白×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从恋爱到结婚,我们的感情都很好,在孩子出生后,由于原告母亲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孩子,我的父亲从武汉到北京来帮忙照顾孩子,家里还请了保姆,双方并没有分居,只是平常日子保姆在的时候,我带着孩子在小卧室睡,原告在客厅睡,周末保姆回家休息,我们就在同一屋睡。从孩子半岁开始,原告频繁加班直至夜不归宿,我一直忍耐,直到我母亲在美国得了白血病,我让原告帮我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原告迟迟不肯办理,为此事我们发生了争吵,我提出离婚,之后就后悔了,我认为双方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张×与白×2005年年底左右在车友会自行相识,200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张芷歆,双方均系初婚。张×以双方长期没有沟通和说话并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白×离婚。白×称双方虽有些矛盾,但双方还有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与白×自行相识相恋,又均系初婚,婚后还生育一女,因此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深了解,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离婚的要件,且白×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同意改正不足的地方,不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异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人民陪审员 樊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