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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初字第987号原告罗某甲,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志丹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桃源县漳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罗某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有甚者,被告不积极履行家庭义务,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继续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小孩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罗某甲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情况;2、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的情况;3、对证人刘某的调查笔录1份,证人郭某、邓某的证人证言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现状、子女抚养情况及双方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的情况;4、婚生子罗某乙的陈述笔录1份,欲证明如果双方离婚,罗某乙愿随原告生活的情况。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桃源县漳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加之被告不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婚后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被告甚至殴打原告,极大地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在被告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居委会的房屋1套(登记在原告名下,面积131平方米);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小孩由原告抚养,可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另共同财产房屋原告要求法院暂不处理,由双方案外协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曾因性格不合,被告不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罗某乙基本随原告生活,并由其外祖父母带养,且罗某乙表示若原、被告离婚,要求随原告生活,故罗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原告自愿表示放弃,属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表示许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原告亦要求由双方案外协商处理,同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表示许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罗某甲负责抚养,被告王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