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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