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顺孝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孝,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57号原告何顺孝。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明佳,区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顺孝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顺孝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顺孝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