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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鑫与杨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鑫,杨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徐鑫。被执行人杨悦。申请执行人徐鑫与被执行人杨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4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251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