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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邵杰失踪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邵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1岁。法定代理人张海滨,男,62岁。被申请人邵杰,女,31岁。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邵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日申请称,我母亲邵杰于2005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达10年之久,故申请法院宣告邵杰失踪。经查,邵杰,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401190327,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住所地集贤县丰乐镇太丰村。邵杰与申请人之父张志勇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双方于2004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张某某,2014年6月6日张志勇患病去世。2005年6月,被申请人邵杰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邵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邵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邵杰自2005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邵杰的公告后,邵杰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某某作为邵杰的儿子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邵杰失踪,符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雯雯附件: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