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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振兴与魏磊磊、赵盼盼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兴,魏磊磊,赵盼盼,亳州市金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胡振兴,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虞城县荣达广告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磊磊(曾用名魏明龙)。被告:赵盼盼(曾用名赵盼),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金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5区2号(华佗中医院对面)。注册号:341600000078053。法定代表人:魏磊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兴与被告魏磊磊、赵盼盼、亳州市金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振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胡振兴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