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鲁某甲。法定代理人:万某。被告: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万某负担。审判长王胡一审判员李佳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