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4-1号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不服本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04-1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拒不提供完整的材料,请求本院调取“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全部材料以及“淮国用(2008)第06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结果。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材料系被告所举证据,已由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提供并向你方依法送达,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不存在拒不提供的事实,且你公司申请本院调取“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全部材料的表述不明确;关于调取“淮国用(2008)第06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结果的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相关规定,你方可以自行收集“淮国用(2008)第06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结果。综上,你公司的上述申请均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