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75号原告��××,无职业。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