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姬向东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委托代理人:达里木被执行人: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热孜万审 判 员 孙津艳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