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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预群与谈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618号原告杨预群。委托代理人单贤琦。被告谈诚。原告杨预群诉被告谈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预群的委托代理人单贤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预群诉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号XXX室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共有。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300元。租金先付后用,付三押一,如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3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支付了首期三个月租金9,900元及押金3,300元等。在第二期房屋租金到期时,被告仅支付6,900元,表示节前经济紧张,向原告要求欠款3,000元在春节后支付。但之后被告未再付款,并向原告表示会续租房屋,要求欠租与续约的租金一并付清,还写下欠条,但之后被告在2014年7月26日擅自迁出,仅向原告发送短信一条,通知原告房屋的钥匙在信箱里,故原告收回房屋另行出租。之后,原告找到被告单位,由被告单位的领导作了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支付所欠租金及水电煤费用,但之后并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钱款(租金及水电煤费用)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650元。被告谈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号XXX室的房屋的产权人系原告与单贤琦。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300元。租金先付后用,付三押一。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1、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300元。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三个月租金9,900元及押金3,300元等费用。在支付第二期房屋租金时,被告仅支付6,900元。2014年7月26日,被告擅自迁出了房屋。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已使用系争房屋,但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构成违约。现双方自行交接了房屋,双方合同亦已到期,但被告仍应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但房屋租金的计算应截止被告迁出之日止。原告认为被告还应支付其使用的水电煤等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租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的押金已抵扣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若有未了事宜,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谈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预群所欠租金11,800元;二、被告谈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预群利息损失6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被告谈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