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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仕平与姬钰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369号原告党仕平,男,汉族,1986年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王锡宏,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钰钬,男,汉族,24岁,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仕平诉被告姬钰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仕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仕平承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