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叶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艳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卸余。被告:叶艳琴,(花猫美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