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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宛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东,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邢某甲,陈某某,屠某某,段某某,李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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