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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曾峰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47号申请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峰伟,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峰伟存款人民币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