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艳军与山东省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军,山东省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郑艳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被告:山东省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安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军诉被告山东省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郑艳军负担。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