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官宗考与周建中、陈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官宗考,周建中,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宗考。被执行人周建中。被执行人陈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宗考与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中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1号楼B幢501室房屋已被鹿城法院首封,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名下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城华府2幢1801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处于评估拍卖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