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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洪江诉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江,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陈洪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祥龙世纪城D栋商住楼2层。法定代表人:朱文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依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洪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江诉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洪江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