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田某某,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吴某某,男,194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一汽配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田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余款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田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