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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李双军、吉林金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李双军,吉林金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86-1号原告:郑婷婷,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金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肖文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宇,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婷婷与被告李双军、吉林金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佳丽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