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马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24号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某某要求宣告马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子徐占红于2003年农历正月份因病死亡,其儿媳马某某于同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孙子徐某1一直由申请人抚养,现申请被申请人马某某失踪。经查,徐某某之子徐某某2于2003年2月因病去世后,其妻子马某某同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其子徐某1一直由申请人徐麦季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马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马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失踪人。因马某某配偶徐某某2已死亡,其子徐某1尚未成年,故本院指定徐某1的监护人徐某某为马某某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某某为失踪人。指定徐某某为失踪人马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