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