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清良与沈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良,周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72号原告胡清良,男,1945年6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周成才,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良与被告周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清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收取212元,由原告胡清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学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