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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清良与沈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良,周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72号原告胡清良,男,1945年6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周成才,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良与被告周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清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收取212元,由原告胡清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学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