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王德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王德娟,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与王德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花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德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斌审判员 王宪国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