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英,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宋春英,女,1965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交通路33号2号楼3单元17号。身份号码:412821196503152681。被执行人杨洁,女,1987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关津村委关津三组。身份号码:41282819871213038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2015)驻天证民字第80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有存款7614.4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账号1715027301104452773)存款人民币76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