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学胜、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严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胜,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严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王学胜。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被告:严政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胜诉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严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学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