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沙与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沙,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赵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4415号原告李沙。委托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法定代表人许久文。被告赵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诉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赵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李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沙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新 桥人民陪审员 李 凤 雨人民陪审员 李 德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