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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卢某。被告:陈某,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21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30403156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