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卢某。被告:陈某,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21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30403156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