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宋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8号被执行人:宋美平。宋美平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美平被判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美平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