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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世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世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77号罪犯郭世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世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郭世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郭世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世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世如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其余刑已不足一年,可以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世如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