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诉陈正明、唐木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陈正明,唐木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842号原告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32号。法定代表人彭吉群,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巨波,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明,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唐木华,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正明、唐木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33元,由原告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