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王丽与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王丽,何政岳,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范王丽,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政岳,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滨湖北路龙庭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王丽诉被告何政岳、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王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范王丽与富强共有的坐落于寿宁县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上述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可予以准许。在本案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应予以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范王丽与富强共有的坐落于寿宁县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