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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风新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风新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刁正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风新疆,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源县。申请人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风新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伊垦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2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114291元,均未执行。在执行中,于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114291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3)伊垦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伊犁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