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吉坤、曹延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吉坤,曹延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吉坤。被告:曹延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吉坤、曹延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