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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胜明与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明,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09号原告戴胜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以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胜明与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胜明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胜明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