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9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