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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元炎、谢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炎,谢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杨元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谢振东,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6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