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元炎、谢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炎,谢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杨元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谢振东,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6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