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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海龙、张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龙,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桂红,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椒杨,女,1978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村安置点八号,机构代码:799644631。法定代表人:张桂红。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椒杨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洪家轻纺市场1号楼1018号房产,但该房产设有抵押、且不是本案首封,因此一时难以处理。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海龙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桂红、阮椒杨、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搜索“”